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阎晓宏:大数据时代的版权与文化(一)
编辑:江金玲 | 时间:2015-01-10 11:56:44 | 浏览:3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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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移动互联网和大数据极大地改变了人们的交流方式和文化传播方式,为版权产品和版权使用形式的创新、版权保护和管理能力的提升以及版权产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技术条件,也带来了诸多挑战。在这样一个背景下,以“大数据时代的文化与版权”为主题,探讨在移动互联网普遍使用的情况下,如何运用大数据技术来充分发挥版权在推动文化产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视野更加开阔,时代特征鲜明,也很有现实意义。


  文化与版权的关系

  文化和版权的关系密不可分,且相互促进。我们曾有一段时间认为文化如果对版权的关注过多,会制约文化的发展,实际上从世界发展的历史进程来看,无序、盗版和不经授权的随意使用才会扼杀文化,而版权恰恰是激发文化创造力的法律制度保障,是助推文化发展的动力。

  版权的主体是作品的创造者,版权的客体是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一切成果,诸如各类出版物、影视戏剧、音乐舞蹈、美术摄影、建筑外观雕塑、实用工艺,甚至计算机软件,可以说涵盖了文化的各个方面。版权的主客体是文化的基础。因此,如果脱离了作品的创造者、脱离了丰富多彩的文化作品,文化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失去产业生存发展的基础。

  版权制度的产生,保障了作品创作者和传播者的利益,鼓励了优秀作品的涌现,使作品通过有序传播和转让实现市场价值。表面上看,它在平衡作者和传播者两者的利益,但版权制度的最终目的是促进文化的发展,从而使公众受益。

  作品是作者的智力结晶,对创作者而言,创作作品既是一种高尚的精神活动,同时也是其赖以谋生的手段。智力成果的使用应当遵循一定的市场交换原则和规则,使创作者能够得到回报,才能进行新的创作活动。版权保护制度正是一种对这种创造活动从产权角度进行激励的制度,它以激励创新、保护创造性智力成果为基本出发点,通过保护权利人的利益,激励其创作更多的优秀作品,用不断涌现的优秀作品为人类文化发展作出贡献。

  版权制度通过赋予作者权利,允许作者让渡权利,以及对权利进行必要的限制,以此来促进作品更有序更广泛地传播。而作品的广泛传播不仅使公众更多地享有知识和文化,也推进了文化的发展和社会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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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责任编辑:江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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