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书法教育指导纲要》的通知
教基二[20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适应新时期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要求,继承与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我部组织专家研究制定了《中小学书法教育指导纲要》(以下简称《指导纲要》),经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教材专家工作委员会审议,现印发给你们,请于2013年春季开始执行。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加强书法教育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教育部关于中小学开展书法教育的意见》(教基二〔2011〕4号)和本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力求区域性整体推进书法教育。
2.加强书法教师队伍建设。要逐步形成以语文教师为主体、专兼职相结合的书法教师队伍。要加强书法教师的培训,组织教师研学《指导纲要》,把握其基本要求,提高教师的书法教育教学专业能力。中小学语文教师应逐步达到能兼教书法。师范院校要重视培养师范生的书法教育能力。
学校要充分发挥本校优秀书法教师的专长,指导和引领学校全体教师提高书写水平,为整体提高学校书法教育教学水平创设条件。要充分发挥书法教育学术团体的作用。学校可以聘请书法家、书法教育工作者、有书法专长的家长等作为兼职指导教师。
3.提供必需的保障。学校图书馆要为书法教育置备相应的碑帖、挂图、书籍、电子出版物等必需资料。有条件的学校可设置专用书法教室。
4.各级教研部门要把书法教育纳入教学研究工作的范围。要配备专职或兼职书法教研员,研究中小学书法教育的教学规律和评价方法,及时组织经验交流,指导学校和教师开展书法教学工作。
5.加强督导评估。书法课开设情况要纳入教育督导的专项内容。教育行政部门不组织、不鼓励学生参加各类书法考级活动。
6.要对书法教育学生用书进行审查。义务教育3至6年级《书法练习指导》、普通高中书法选修课教材须经教育部审定通过后使用。义务教育其他年级的书法教育学生用书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定通过后使用。现有未经过审查的学生用书逐步退出使用。
附件:中小学书法教育指导纲要
教育部
2013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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